導讀:入職前被要求孕檢發現懷孕后如實告知公司卻被撤回了offer今天,這樣一起案件沖上熱搜日前,上海高院公布一起案件:2023年6月,嚴女士收到一...
入職前被要求孕檢
發現懷孕后如實告知公司
卻被“撤回”了offer
今天,這樣一起案件
沖上熱搜
日前,上海高院公布一起案件:
2023年6月,嚴女士收到一家公司發來的入職通知,告知她應聘上了財務主管的崗位。除寫明薪資、報到時間等信息外,通知還要求嚴女士提供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檢查(HCG)報告,該檢查通常用來診斷是否懷孕。
嚴女士同意入職并向原公司辭職,在按要求檢測時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于是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
誰知幾天后,公司突然通知嚴女士,因規劃調整,崗位取消。而在其他平臺上,該公司仍在發布相同崗位的招聘信息。多次溝通無果后,嚴女士陷入失業狀態,于是以該公司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惡意取消崗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萬余元。
被告公司則辯稱,該入職通知是借鑒了模板,不清楚HCG是懷孕檢測,更不存在就業歧視,取消崗位是因發展需要,嚴女士的損失不應由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公司存在就業歧視行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受法律保護。
被告將孕檢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得知應聘人員懷孕后,又惡意取消招聘崗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賠償嚴女士相關損失3萬余元。
本案法官表示,一般來說,勞動者收到offer后基于信賴,可能會辭職或者拒絕其他的入職要約,此時一旦撤銷錄用,勞動者就要重新尋找就業機會,導致一段時間內的工資收入損失。該損失是因用人單位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造成時,單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進行賠償。
懷孕既是個人隱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權利,入職前女性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沒有告知懷孕情況的義務,強制孕檢更是侵犯了平等就業權,因此,對于用人單位入職前需要進行孕檢的要求,勞動者可以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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