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好意同乘屢見不鮮,但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傷,責任如何界定?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擔責?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好意同乘”屢見不鮮,但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傷,責任如何界定?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擔責?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2022年4月21日,建安區汪某駕駛轎車偶遇同學李某,得知其要前往市區,遂提出可以專門將他送往該處,李某便搭乘汪某車輛前往。車輛行至魏都區一路口時,因汪某駕駛操作不當發生單方事故,造成坐在后排的李某受傷。經司法鑒定,李某多處受傷骨折,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在多家醫院住院治療累計花費6.8萬余元。李某認為汪某應承擔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項損失,經協商無果將汪某訴至法院。
魏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駕駛人汪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其應當對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認定李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27萬余元。駕駛人汪某無償讓李某搭乘車輛,屬于“好意同乘”,酌情減輕汪某20%賠償責任,判決汪某賠償李某損失19萬余元。一審宣判后,汪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近日宣判維持原判。
魏都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胡偉霞說,“好意同乘”就是通常所說的“搭便車”“搭順風車”,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具有無償性和非法律約束性,屬于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本案判決支持好意同乘行為,減輕好意搭載他人的司機責任,符合民法典設立好意同乘規則的初衷和目的,有利于形成助人為樂的良好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