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鄂豫爭地案兜兜轉轉13年過去了,三級法院共作出9次裁定和判決,終于迎來終審裁定:南陽市中院撤銷原判決,駁回喬莊村村委會關于侵權的起訴
“鄂豫爭地”案兜兜轉轉13年過去了,三級法院共作出9次裁定和判決,終于迎來終審裁定:南陽市中院撤銷原判決,駁回喬莊村村委會關于侵權的起訴。
湖北省襄陽市老河口市人王偉在老河口行政區域內、采礦許可證范圍內開采炭質頁巖石,河南省南陽市淅川縣香花鎮喬莊村村委會認為,王偉在該村實際控制地開采,侵犯了該村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并起訴了王偉。
這起“鄂豫爭地”案兜兜轉轉13年過去了,三級法院共作出9次裁定和判決,終于迎來終審裁定。9月4日,話人間記者獲得的(2023)豫13民再52號民事裁定書載明:南陽市中院撤銷原判決,駁回喬莊村村委會關于(王偉)侵權的起訴。
話人間此前刊發的《鄂豫爭地十年:億萬富翁破產靠借錢買社保》報道顯示,橫跨鄂豫兩省的丹江口水庫東南方向,有一座延綿數公里的煤窯溝山,山上蘊藏著大量的炭質頁巖石,可用作水泥生產原料。煤窯溝山的一塊位于兩省邊界的100米左右露天礦山,到底屬河南還是屬湖北,兩地官方、涉事雙方各持己見。
相關證據顯示,2006年1月,湖北省襄陽市原國土資源局給王偉頒發采礦許可證,王偉獲得煤窯溝山0.1136平方公里的采礦權。2010年,礦長溫新華因糾紛與王偉反目后,轉投河南淅川縣喬莊村村委會。村委會一紙侵權訴狀,將王偉告上法庭。
2012年4月,淅川縣法院一審判決,王偉開采到喬莊村范圍內100米左右,立即停止侵權行為;3個月之后,南陽市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原判;2013年12月,河南省高院駁回王偉再審申請;王偉申請南陽市檢察院抗訴,南陽市檢察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王偉繼續反映此事。2020年5月,南陽市中院決定啟動再審。同年10月,南陽市中院作出(2020)豫13民再94號民事裁定,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淅川縣法院重審。
2021年7月19日,淅川縣法院作出(2020)豫1326民初3699號民事判決書:王偉侵犯喬莊村在老河口市楊華崗村的“實際控制地”“實際占有地”,王偉再次敗訴。
2021年11月16日,南陽市中院作出(2021)豫13民終民終4887號民事判決書: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王偉采礦范圍位于湖北行政區域范圍內;采礦許可證批準范圍內采礦與王偉是否享有該處土地的使用權之間并無關聯性;該院對王偉是否系在其采礦許可證范圍內采礦問題未進行認定。王偉又敗訴。
2023年3月1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22)豫民申2474號民事裁定書:根據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宜對爭議的土地權屬作出認定。綜合上述分析,原審受理本案并予以實體審理不當,指令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2023年8月31日,南陽市中院下達(2023)豫13民再52號民事裁定書:再審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土地在湖北省境內無爭議,對案涉土地的占有、使用、管理權益存在爭議。本案實體處理涉及爭議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認定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宜對爭議的土地權屬作出認定。
在此次審判中,南陽市中院撤銷原判決,裁定駁回喬莊村村委會關于(王偉)侵權的起訴。
該案“民事部分”告一段落后,王偉希望刑事部分盡快有個結果。2014年年底,王偉被河南省淅川縣公安局列為網逃人員,罪名是涉嫌在喬莊村境內非法采礦。目前,他已經“取保候審9年”。
王偉說:“淅川公安到現在還認為我越界開采,刑事手段還沒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