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黃坤)9月13日晚,上海證券報記者從業內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向各監管局、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下發了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黃坤)9月13日晚,上海證券報記者從業內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向各監管局、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審慎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將廣告代言活動納入聲譽風險管理體系,通過背景調查、合同約束、內容審核、持續監測等措施,確保廣告代言活動遵循相關法律、規則以及本機構的風險管理要求。要制定廣告代言負面輿情應對預案,及時處置相關風險。
同時,金融機構不得與違法失德明星合作開展廣告代言等宣傳推廣活動,發現已開展合作的明星存在違法失德行為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演藝人員、網絡紅人、體育名人等。
《通知》還要求,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不得允許代言人及相關廣告發布者介入或者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金融機構不得聘請明星以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在有投資回報預期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廣告中作推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