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1年,鄭州市民謝女士的車在7·20特大暴雨災害中被淹。次月,她在河南潤眾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潤眾)的一汽-大眾4S店購買了一輛高爾
2021年,鄭州市民謝女士的車在“7·20”特大暴雨災害中被淹。次月,她在河南潤眾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潤眾)的一汽-大眾4S店購買了一輛高爾夫轎車。然而不到兩個月,新車就開始出現多種問題,10個月的時間里4S店先后維修5次,故障仍然沒有徹底排除。經第三方檢測,認定該車輛為涉水車。
謝女士將情況向“12315”和市場監管局反映。她從監管部門得知,“7·20”特大暴雨后河南潤眾報保險的車共46輛,25輛車獲得理賠,21輛未獲理賠的車通過正常渠道銷售,而她所購買的車在這21輛車中。
“如果告訴我這是涉水車,那我怎么也不會考慮購買。”謝女士認為她遇到了消費欺詐,為此向鄭州市市場監管局進行舉報并獲立案。
此后,謝女士向法院起訴了河南潤眾。9月28日,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河南潤眾在雙方交易時未告知車輛是否涉水信息,屬于故意隱瞞,構成欺詐,故撤銷了雙方的購買合同。鑒于車輛已使用兩年,酌情支持謝女士14萬元的退款要求,并且按照車價款三倍賠償49.4萬余元。同時謝女士領取貨款時返還涉案車輛。
第三方鑒定為涉水車
消費者提出三倍賠償遭拒
據謝女士介紹,她于2021年8月9日在河南潤眾購買了一輛一汽-大眾高爾夫轎車。當時車輛標價是16.58萬元,最后以16.48萬元成交。當時鄭州市剛剛經歷了“7·20”特大暴雨,購車時她發現該車輛出廠日期是2021年6月,曾反復詢問銷售人員這輛汽車是否涉水。河南潤眾銷售人員保證沒有。
然而,謝女士的車剛開了半年就故障頻發,出現無法聯網,啟動車時震動、喘振、斷油打不著火,以及車輛行駛時有異響等問題。去年3月,謝女士去4S店檢查,對方說震動、喘振、斷油打不著火“是低壓油泵問題,需要換,須等配件”。換了之后又說“高壓油泵也有問題,需要換,須等配件”。此外,噪音問題要把錄音發到廠家并等廠家回復。
4月3日,4S店通知謝女士油泵到貨,可去換。關于噪音問題,相關配件的等待時間較長,需要把車放店里。之后,4S店又說,需要換離合器和飛輪。
新車問題頻出,謝女士多處咨詢原因,懷疑是涉水車,遂明確告知4S店配件到后更換時務必通知她。但是,5月12日謝女士接到4S店通知,說汽車所有的配件都已經換好了,讓她前去提車。
5月19日,謝女士委托鄭州市查查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自己的汽車做了鑒定。該公司給出的鑒定結果為:后排座椅有殘留泥沙、有水漬,地板密封圈有泥沙,地板線束標簽有被浸泡的痕跡,車內地毯進水,確認“該車輛為涉水車,過水高度在車內地板位置”。
5月27日,河南潤眾一位售后經理承認賣給謝女士的汽車涉水,因為新車都保有財產險,經過人保公司勘驗后認為可以銷售。對方對謝女士提供的檢測報告沒有異議,但河南潤眾只能按照謝女士購車時的發票價格原價回購。
謝女士表示,她所購車輛不僅只是質量問題,河南潤眾在銷售時沒有將車輛實際情況如實告知,她認為這是銷售欺詐,要求對方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三倍賠償。
據《中國消費者報》此前報道,該公司一直與謝女士溝通的售后經理衛磊接受采訪時表示,當初,公司經歷“7·20”特大暴雨災害的新車共有46輛,因為新車在人保投保了財產險,經保險公司現場勘察協商后,有25輛汽車被理賠。謝女士購買的車輛不在25輛理賠車之列,于是河南潤眾按照新車正常銷售。
衛磊當時表示,謝女士向鄭州市“12315”投訴后,公司已經將保險理賠的材料遞交到了鄭州市市場監管局。如果謝女士同意,公司可以按照購車價原價回購,但不能三倍賠償。
消費者起訴經銷商
法院:經銷商構成欺詐,
判決退還購車款,三倍賠償49.4萬
河南潤眾拒絕謝女士退一賠三的要求后。謝女士將此事投訴至鄭州市“12315”,河南潤眾管轄地市場監管所進行了調解。調解過程中河南潤眾不承認車輛涉水,雙方未達成一致。2022年6月,謝女士向鄭州市市場監管局舉報并獲立案。
謝女士告訴話人間記者,因為自己請第三方做的涉水車鑒定是單方鑒定,所以沒有獲得河南潤眾的認可。但她認為,汽車涉水的事實是清楚的,同時保險公司的出險記錄也可以證明汽車是涉水車。無論車輛是涉水還是泡水,都不應該是新車應該存在的問題。她希望市場監管局能夠調查后做出處理。
今年3月21日,由河南省豫華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在各方見證下再次對車輛是否涉水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書顯示,委托人為鄭州市市場監管局,委托事項是對車輛是否為泡水車及泡水時間鑒定。綜合分析,僅車身地板隔音棉和地板線束標簽存在涉水情況,達不到泡水車的標準。無法對涉水時間及原因進行判斷。
今年5月,謝女士正式向法院起訴河南潤眾,要求撤銷雙方的車輛購買合同,判令退還全部購車款并按購車款三倍標準向原告賠償損失。并賠償車輛保險,上牌費,各類費用。
而河南潤眾則認為,涉案車輛在暴雨時轉移了出來,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沒有將涉案車輛定為理賠范圍。
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潤眾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本案涉案車輛是否涉水,足以對于購買者的購買意愿及購買價格產生影響。經銷商負有了解經銷車輛信息并向消費者告知的義務,其有能力也有義務知曉出售的車輛是否涉水。被告經銷商在雙方交易時未告知車輛是否涉水信息,屬于故意隱瞞,構成欺詐。故對于原告要求撤銷原被告間購買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謝女士17萬余元的購車款,鑒于車輛已經使用兩年,法院酌情支持14萬退款要求,并且按照車價款三倍賠償49.4萬余元。同時謝女士領取貨款時返還涉案車輛。
9月29日,謝女士收到法院判決書后表示:“整個維權過程非常艱辛。在這個過程中鄭州市市場監管局積極維護了消費者權益,提取了很多證據,比如去保險公司取證,包括抽取有資質的機構鑒定。”
記者撥通了河南潤眾時任售后經理衛磊的電話,其表示自己已經離職,與該案無關。之后,記者撥打了該汽車銷售公司多個電話,均無人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