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張某做夢也沒想到自己駕車正常緩慢行駛,居然碾死了一名老太太,讓自己背負上人命官司。2019年11月25日,張某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張某做夢也沒想到自己駕車正常緩慢行駛,居然碾死了一名老太太,讓自己背負上人命官司。
2019年11月25日,張某駕駛轎車在進入鄭州某單位院大門汽車升降柵欄時,將當時倒臥在地的趙某碾壓致死。張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羈押3天后被取保候審。趙某家屬要求判處張某死刑,并賠償400萬元。
本案究竟是屬于意外事件,還是過失致人死亡?11月10日,大河報•豫視頻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屬于意外事件,依法判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案情:單位院內意外碾死躺臥閘桿下老太太
2019年11月25日10時許,趙某及其家屬3人一起來到鄭州某單位反映訴求。因訴求未得到解決,12時15分,趙某報警稱其在鄭州某單位辦公樓內被打,民警遂趕赴現場處理。
13時28分許,趙某走到鄭州某單位辦公區大門處,自行坐在該大門自動識別車牌起落架下(距起落架約半米),后被路人扶起。約10分鐘后,趙某再次坐在同一位置;2分鐘后,趙某面朝院外左手撐頭側臥在該處;13時55分23秒,張某駕車打右轉向燈準備轉彎進入大門通道,由于趙某家屬與民警正在通道中間溝通,張某停車等候。13時55分40秒,趙某家屬與民警向路邊移動避讓車輛。
在此期間,側臥在大門內側、面向大門外的趙某未做任何移動、避讓動作,趙某的同行家屬等亦未向張某、趙某作出任何警示或提示。
13時55分42秒,張某駕車緩慢前行;13時55分49秒,車輛進入地面黃色識別區后,大門閘桿起落架自動抬升,張某駕車駛入過程中將面朝院外左手撐頭側臥的趙某碾壓致死。
案發后,張某主動撥打報警及急救電話,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法院:司機不負有預見義務,屬于意外事件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在駕駛車輛進入鄭州某單位大門時,對趙某故意躺臥在車牌自動識別起落架后不避讓,以致被碾壓致死的后果不負有預見義務,張某駕駛車輛造成趙某死亡的后果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過失。
該后果的發生是眾多因素結合在一起導致的意外事件,其中趙某故意躺臥大門口阻攔車輛正常出入、具備看到來向車輛條件而不主動避讓是導致本案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屬于意外事件,依法判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焦點1:偵查實驗筆錄能否作為本案定罪依據?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兩個方面:偵查實驗筆錄能否作為本案定罪依據?張某在案發時是否存在過失?
偵查實驗是指在刑事偵查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按照原來的條件,采用模擬和重演的方法,將該事件或事實重演加以實驗的一種偵查措施。偵查實驗結果能夠證明案件某一具體情節是否可能發生或發生的原因等,有助于查明案情。
辦案法官解釋說,關于偵查實驗筆錄能否作為本案定罪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偵查實驗筆錄可以作為輔助查明案件事實的參考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偵查實驗結論容易受到時間、地點、天氣等客觀因素,以及參與偵查實驗者身高、體重、年齡、心理素質、個人習慣、對案情的了解等可變因素的影響,存在一定的或然性。
本案中,偵查機關共進行了4次偵查實驗,前3次均是由偵查人員參與。二審期間,偵查機關又重新進行了偵查實驗,并使用“慧眼云鏡”全程記錄駕駛員駕駛車輛是否存在盲區,能否看見障礙物。偵查實驗結論顯示,本次參與偵查實驗的7名駕駛員中的3名駕駛員看見了障礙物并停車,4名駕駛員則直接撞上了障礙物。
偵查實驗證明,即使在“慧眼云鏡”這種高科技的加持下,多數駕駛員還是無法預見前方障礙。因此,不能將該偵查實驗筆錄作為本案定罪依據。
焦點2:司機在案發時是否存在過失?
關于張某在案發時是否存在過失,法官解釋稱,過失犯罪分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趙某因與相關單位溝通問題未果,自行躺在車輛通道的行為本身即存在過錯,客觀上超出了社會公眾的預知范圍。
根據案發現場附近監控視頻等在案證據查明,案發后,張某當即便驚慌失措下車查看情況,很顯然發生事故時并未看見趙某側躺在起落架后面,張某顯然不屬于過于自信型的過失犯罪(即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侵害某種法益,而輕信能夠避免)。
那么是否屬于疏忽大意型過失犯罪(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侵害某種法益,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法官認為,這需要分析案發時張某是否具有可能預見其所侵害法益的義務,以及是否具有避免法益被侵害的能力。
事故發生地系車輛進出口通道,該通道在進入單位大門前有一定坡度,在車輛進入單位大門時,車頭亦被抬高。案發時,張某駕駛車輛依法正常行駛,車輛進入地面黃色識別區后,大門起落架自動抬升,順理成章駛入單位內部,因趙某所躺位置距離起落架僅約半米,形成了視覺盲區。趙某故意側躺在正常通行的單位內部道路起落架后,該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極其罕見,遠遠超出了正常人的理性認知范疇。
法律不應苛求駕駛員對此做到提前預判或賦予過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因此張某也不屬于疏忽大意型過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