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欲建豬場想發財,不料被法律制裁。案件事實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間,被告人朱某為在自家屋背山場上建設養豬場,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的
欲建豬場想發財,不料被法律制裁。
案件事實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間,被告人朱某為在自家屋背山場上建設養豬場,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雇請鏟車將林地推毀。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朱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積18.9畝,對林地原有植被造成嚴重破壞,另采伐山上林木立木蓄積合計59.208立方米。后會昌縣林業局將該案移送會昌公安局立案處理。期間,被告人朱某對破壞的林地進行了復綠補種,成活率在85%左右。
法院認為
被告人朱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18.9畝,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朱某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朱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朱某自愿認罪,可從寬處理;朱某積極復綠補種并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