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8日,繼母方某改嫁后起訴繼子趙甲要求贍養事件引起社會熱議。最終法院判決:趙甲應當承擔贍養義務,每月給贍養費500元。今天(12月6日),記
8日,繼母方某改嫁后起訴繼子趙甲要求贍養事件引起社會熱議。最終法院判決:趙甲應當承擔贍養義務,每月給贍養費500元。
今天(12月6日),記者獲悉,最近,無錫老人方某將繼子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贍養自己。繼子拒絕贍養的理由是:父親去世后,繼母方某又再次改嫁了。法院會怎么判呢?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劉效慶:“方某在1990年左右改嫁至趙某家中,此時趙某的兒子趙甲10歲左右,此后,方某、趙某還有趙某的兒子趙甲一起生活至趙甲成年。”
之后,趙某去世,方某再次改嫁他人。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劉效慶:“改嫁之后,方某跟趙某的兒子之間,也沒有太多的來往,在2020年左右,方某因為患疾病,支出醫療費3萬余元,此時的方某一方面生活困頓,另一方面身患疾病也沒有勞動能力,所以她起訴至法院,要求繼子趙甲 一方面支付醫療費,另一方面每月向其支付贍養費500元。”
訴訟中,趙甲稱,方某未對其盡到撫養義務,且雙方曾簽署《協議書》,協議書中寫明:如果方某不再改嫁,則由趙甲給付贍養費,現在方某又改嫁他人,趙甲覺得:方某違反了協議約定,所以不同意給付贍養費。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劉效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那么在本案中,方某在趙甲年幼時改嫁至其家中,將趙甲撫養成人,雙方實際上形成了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母子關系,即使方某因趙某去世后再行改嫁,方某與趙甲之間已經形成的繼母子關系不因此而改變。”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劉效慶:“本案中,趙甲以其繼母在父親去世后,再行改嫁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所以法院認定雙方曾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趙甲應當承擔贍養義務。”法院最終判決:趙甲負擔方某的醫療費,并且每月向方某給付贍養費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