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據媒體報道,武大圖書館性騷擾舉報事件發生3個月后,涉事男方首度發聲,稱之前女方舉報的打飛機系隔褲撓癢,并已就網暴起訴。回顧事發經過
據媒體報道,“武大圖書館性騷擾”舉報事件發生3個月后,涉事男方首度發聲,稱之前女方舉報的“打飛機”系隔褲撓癢,并已就網暴起訴。
回顧事發經過,舉報人于2023年7月在學校圖書館自習時遭遇同校一男生“性騷擾”,其后與院校方溝通近三月無果,因此在10月11日發網文披露,敦促學校盡快處理。該文發布后48小時內,武大發布通報,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該涉事男生記過處分。但事情并未就此畫上句號。因網帖中雖未公開男生的名字和視頻畫面,但披露了男生所在院系、輔導員姓名等信息,很快被網民“破案”。此后針對該男生的網暴持續不斷,其中還有一些網傳信息嚴重失實,導致涉事男生被確診為“創傷后急性應激反應”,被要求入院治療。男方也因此提出網暴的名譽權侵權之訴。
我們梳理本案的大致脈絡之后會發現,本案呈現出兩個焦點,其一,網傳行為到底是不是“性騷擾”,雙方各執一詞;其二,如何網上舉報才是合法的?網暴行為應當被如何追究責任?這兩個問題,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也是社會治理問題,值得反思。
一、性騷擾的模糊邊界
民法典頒布前,我國關于“性騷擾”的相關規定主要分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各地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在遭遇性騷擾時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特別規定》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從上文列舉可以看出,這些法律法規只是籠統的原則性規定,并未明確什么是“性騷擾”以及用人單位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因此,這樣的法規只能起到宣示性的效果,而無法真正適用。實踐中如果遇到極端情況,也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比如多次發送淫穢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猥褻他人、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的,進行治安處罰。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試圖解決這個問題,在人格權篇的第1010條對性騷擾規定了一般性的構成要件,但未對何為性騷擾作具體的界定。一來是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二來也為個案中的司法裁量留下了空間。從構成要件上看,首先違背他人意愿,其次,方式是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的滋擾;最后,這種滋擾是與性相關的,是不適的。
結合這幾點來看本案的情形,女方顯然認為涉事男生實施了“性騷擾”行為,設想一下,一個異性坐在對面反復摩擦褲襠,你只要注意到了必然會產生心理不適。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忍氣吞聲匆匆離開,也可以憤然呼叫,就像女生在操場跑步遇到暴露狂一樣。本案中的受滋擾方還錄下了多段視頻,取證完成之后再要求對方寫道歉書以及校方處理。這其實在證明難度上已經優于很多其他個案,譬如典型的“一對一”場景,無視頻無記錄,只有憤怒和屈辱。
但即便如此,本案還是出現了值得慎重考量的男方辯解。男方同樣有證據證明,他患有特應性皮炎,尤其是在大腿根部內側有濕疹,天氣炎熱會引發瘙癢。所以,到底行為人是在濕疹撓癢還是一時性沖動呢?這似乎是一個羅生門了。作為評論者,沒有看到視頻不能亂下結論;而即使是看到視頻也聽取了雙方意見的校方,也只能在紅頭文件中模糊定性為“不雅行為”,這也說明了性騷擾行為定性的難度。
寫到這里,應當提及2023年3月8日我國發布的《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制度(參考文本)》,該文本對性騷擾的認定條件,除了民法典里的構成要件之外,還增加了一項規定,“無論行為實施者是否具有騷擾或其他任何不當目的或意圖”。這個文本是人社部、衛健委、最高檢等六部門聯合發布的,保護對象是工作場所的女職工。不過,對于其他環境下的女性保護,也應當有同樣的參考作用。根據這一條款,認定性騷擾可以不用考量行為人事后的辯解:“我不知道她會那么想”、“肯定是她想多了”、“我完全沒有那個意思”。六部委為什么要規定這個條款?原因就是在實踐中即便滋擾行為可以認定,但行為人經常對主觀意圖進行否認,要么說“女方是愿意的”,要么說“我沒有此意”,導致責任認定更為困難。因此,這個條款可以說是職場女性保護的一大步。
那么,這個條款是否可以適用于本案呢?換句話說,這個條款是典型的“我不要你認為,我要我認為”的受害人視角,只要受害人感受到了與性相關的不當滋擾,就應當成立性騷擾。從這個角度,本案舉報人描述的行為很難說不構成性騷擾,因為在她看來很明顯是與性相關的行為。但另一方面,我們要看到,在辦公場所強調性騷擾的受害人視角,主要原因在于職場性騷擾具備“權力”屬性,它往往體現為上位者對下位者的侵犯,由于地位的不平等,導致受害人很難主張權利。本案中沒有明顯的上位和下位關系,行為人的辯解也具備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即便是在民事法庭,要認定這一“性騷擾”成立也不那么容易。
所以我們常說法律一經制定就是滯后的,它解決不了現實生活中的所有問題。但本案是不是一定需要上法庭解決呢?從媒體報道來看,舉報方完全不知道行為人患有皮疹一事,這說明事發之后三個月的溝通幾乎沒有任何有效信息的傳達。如果雙方能夠在校方的主導下完成解釋、達成諒解,也許事情就不會走向網上發酵、學校再倉促處理的結果了。
二、性騷擾維權難,網暴維權也難
如前文所言,性騷擾認定難,維權難,因此才有人選擇網絡舉報。一方面向權力機關施壓,要求進行處理;一方面,就算無法從法律上追究責任,至少也要用輿論對當事人進行審判。
舉報當然是公民的合法權利。本案中涉事女生提起舉報有為自身權益的救濟,也客觀上有利于校園安全環境的建立,所以它既有自益性,也有公益性。但本文想強調的是,舉報往往通過召喚權力以達到壓制另一方的目的,一旦濫用就可能放大人性的幽暗,一定要慎重。尤其涉及到性侵害、性騷擾的舉報,因為它自身具備話題性,能夠迅速傳播,很容易掀起網暴。迅速聚合起來的圍觀者,可以不對事件真相做任何必要的考證就直接公開處刑,而涉事個人幾乎沒有辯白的空間。我們常說“錯罰相當”,那么一次犯錯,就應當“社會性死亡”么?這樣是否體現了公平正義呢?這個問題值得我們反復思量。
在有的性騷擾案件中,受害人以人格、道德作擔保,保證敘述事實絕無歪曲夸大,并且宣稱自己沒有任何經濟目的。這是一種利用道德話語為自己賦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公眾的懷疑和對另一方的支持。但是這種道德優勢本身就是一柄雙刃劍,它要求受害者完美,還會給其他受害者增加道德壓力。一旦事后出現反轉或者受害人未披露的其他證據,受害人的動機、目的被質疑,整個事件的真實性也會被質疑。
所以不要輕易依賴輿論審判,它可能無限支持你,但也可能反噬你。也因此,雨果才會說,釋放無限光明的是人心,制造無邊黑暗的也是人心。
三、高校的防治性騷擾責任
回到本案,我們還要談到學校的防治性騷擾責任。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專門規定了學校和職場的特殊責任,以學校為例,學校應當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要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等。
相較于學校,職場的性騷擾治理制度更成體系,值得借鑒。這一體系的重點在于預防和宣傳。很多大企業都會在《員工手冊》里明確寫明禁止工作場所內任何形態的性騷擾。有人認為這種禁令沒意義,其實這和禁煙令一樣。自從有了禁煙令,抽煙的人小心了,反感抽煙的人也敢于制止了。除了禁令之外,學校還有一種更好的預防方式,就是舉行相關講座、論壇,把這個敏感話題變成公共話題,進一步消除誤解和隔閡。把問題擺到了臺面上,才能解決問題。對于性騷擾等話題,越覺得羞恥,越無法解決;越回避,越會陷入困境。
第二就是暢通投訴、調查機制。有專門的部門接性騷擾投訴,查實要快,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包括證人證言、相關視頻、受害者陳述、被舉報者訪談記錄、圖像、文字、錄音等,快速處理也是對于涉事雙方的保護。
最后就是完善處置機制,要有規可循。如前所述,很多單位是把性騷擾作為一種公司禁止性行為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例如,將性騷擾規定為嚴重違紀行為,用人單位有權依法立即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學校同樣也可以在《處分管理規定》等文件中進行明確規定,按照不當行為的情節輕重,對應不同的處分結果。
必須承認,認定性騷擾的難度不小,在這種情況下尤其要注意對程序權利的保障。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他們有機會充分陳述、辯解,從不同角度說明事實,也了解對方的立場,都更有利于他們接受處理的結果,不管是否如意。總之,加強證據意識,處理速度快,充分保障雙方的程序權利,這樣就更能獲得一個接近公正的結果。
從本案中,我們也看到,隨著時代的進步,年輕女性對性騷擾更敏感,邊界感更強,但男性、職場和法律做好準備了嗎?未來應當如何對待和處理這樣的狀況呢?我們同時也看到了管理者錯失了解決問題的窗口期,間接導致事態的升級。作為高校,如何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犯、性騷擾的工作制度,這也會成為未來幾年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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