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師生戀話題在網上引發關注討論。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陳碧表示:嚴厲規制師生戀,用法律劃出校園師生安全線。近日,師生戀...
近日,師生戀話題在網上引發關注討論。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陳碧表示:嚴厲規制師生戀,用法律劃出校園師生“安全線”。
近日,師生戀話題在網上引發廣泛的關注和討論。本文針對師生戀展開探討,緣于不少網友的疑惑:法律是如何看待師生戀行為,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規制?
在特定相處模式中,涉世未深的學生可能基于各種原因對老師產生迷戀甚至崇拜。尤其一方如果尚未成年,不管是誰在撩撥誰,不管同意不同意,都是一種“上位者對下位者的剝削”。而這不只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師生戀的存在容易導致教師權力尋租、對其他學生形成潛在不公,且師生戀極易轉化為性騷擾甚至更為嚴重的性侵犯罪。因此,不少國家對師生戀的規制是趨于嚴厲的,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多數都禁止師生戀,且不乏一些判刑案例,在中國也有判例。
關于師生戀到底違反了什么法,恐怕很難一句話回答。因為師生戀背后的情況比較復雜,比如老師性別、學生年齡的不同都會影響到對事件性質的判斷。概括來說,師生戀可能涉嫌犯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或涉嫌性騷擾,違反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情節再輕微也會違反教師職業道德。
我國在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 十一)中就將雙方自愿發生性行為的師生戀納入刑法的規制范圍,新增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意味著如果女學生未滿16歲,即便是你情我愿的性愛關系,男老師仍然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該罪名具有明顯的性別特征,如果照護人員是女性,則不在這一罪名的打擊范圍。另外,實踐中的師生戀關系里,也有未發生性行為但存在其他親密動作的,是否能夠以猥褻的相關罪名追究刑事責任,也存在爭議。有人就問,刑法不需要增加打擊力度,繼續提高性同意年齡,或者把女老師也管起來?這并不是杞人憂天的問題,而是說明要想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和校園友好環境的建設,劃出校園師生“安全線”,除了一部刑法,還需要其他法律法規的系統聯動才能完成。
比如,對于刑法“射程”范圍之外的師生戀行為,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其用性騷擾進行了否定性評價。師生戀并不必然構成性騷擾,只是由于師生之間權力、地位的不對等,很可能導致學生的同意并不是真正的同意。而同意的認定與學生的年齡密切相關,一般認為,學生年齡越小,越無法真正同意。所以日常俗語所說的“他年紀小不懂事,你年紀大還不懂事嗎”在校園性騷擾事件中是可以用來指責教師的,教師一方基于關系中更優越地位自然應當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而不能以自己的行為“受歡迎”“對方愿意”作為抗辯。
同時,民法典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也有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可見,師生戀的發生場所——學校也承擔著防止師生戀的法律義務。因此,作為學校,如何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師生戀乃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也會成為未來幾年的重要課題。
從教師職業道德角度看,師生戀也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教育部2018年在《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都明確規定:不得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在教師法中,也提及教師如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綜上法律法規,即便是作為成年人的大學生、研究生,仍然是限制老師與其戀愛的。雖說成年人有戀愛自由,但師生戀一旦發生,老師就可能會被撤銷教師資格、解除教師職務,同時還要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代價不可謂不巨大,這也表明了我國對于師生戀的高壓態度。
筆者有個發現,在相關新聞事件見諸媒體之后,很多人都意識到了師生戀問題,并且表現出了強烈反感的態度。記得有一本流行小說叫做《窗外》,講述了少女與老師無果而終的戀愛故事,而現在這部小說遭到了一些批評。這代表了一種進步,意味著整個社會都會用更嚴厲的態度去對待這些曾經不以為然的事情。所以,法律在完善,社會也在進步。這種集體意識的提升,也在潛移默化地推動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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