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被衛健部門認定為非法行醫后,四川宜賓市運康堂健康管理中心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后又因逾期未履行被加處罰款...
被衛健部門認定為“非法行醫”后,四川宜賓市運康堂健康管理中心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后又因逾期未履行被加處罰款11萬元。今年3月22日,宜賓市翠屏區衛健局申請的執行罰款決定案在法院舉行了聽證。
此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3月28日,店方向話人間表示,她至今不認可“非法行醫”的認定,認為自己開的是“采耳店”,“巨額”罰款對她來說過重,根本交不起。3月29日,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執法監督大隊回應話人間,該案中,涉事店鋪的行為屬于診療活動,而非大眾理解的一般性的普通“采耳”行為,因此“非法行醫”的認定無誤,罰款的裁量并未從重,是按“一般情形”的下限處罰。
3月31日,此案有了最新進展。話人間記者從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獲悉,此案經會審后,針對網友關注的“宜賓市運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處罰”一案,該局已向區人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同時,該局已對該案啟動內部復查,下一步,將根據復查情況作出妥善處理。
事件發生:
“采耳店”被認定非法行醫
未繳11萬罰款后,再被加罰11萬
41歲的李女士是宜賓市敘州區人,此前打過臨工,為照顧兒子讀書,曾在宜賓城區租店賣菜數年。
她稱,她在2022年四五月間從網上看到信息,并去陜西總店學習后,簽協議投入5萬元加盟“天泰通耳健康中心”和購買產品。但目前她無法提供加盟協議,《授權書》顯示,2022年8月28日,陜西天泰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權宜賓市運康堂健康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運康堂)為公司合作伙伴,允許其使用公司“天泰通”品牌商標進行宣傳銷售,期限一年。
運康堂正是李女士投資開辦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顯示,2022年8月25日,她在宜賓城區岷江西路某小區一樓注冊成立運康堂,經營范圍包括健康咨詢服務(不含診療服務)、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和第一類、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等。
她說,從加盟到租店裝修,投入的10余萬元都是借來的,2023年3月9日正式開業。店內除了她,還有兩人,業務是為顧客“掏耳朵,疏通經絡和按摩”,還有體驗式銷售醫療器械。
李女士記得,2023年3月21日有人到店稱他們非法行醫后,第二天早上,宜賓市翠屏區衛健和市場監管部門上門調查。對此,翠屏區衛生執法監督大隊大隊長陳敏稱,這是因為接到了匿名舉報電話。
隨即,運康堂關了門,李女士在3個月后退租。她記不清運營期間的營業額具體數額,稱“估計有一兩千元”。
2023年6月19日,翠屏區衛健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運康堂自2023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并對運康堂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還表示,罰款需在15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
但李女士既未按期繳納罰款,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2023年12月19日,翠屏區衛健局發出《催告書》,除催繳此前的11.2萬元罰沒款外,加處罰款11萬元,理由是運康堂未履行此前的處罰決定。
在運康堂逾期仍未履行處罰決定后,翠屏區衛健局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今年3月22日,該案在法院舉行了聽證。
店家質疑:
不認可“非法行醫”認定
認為罰款太重,且“過罰不當”
今年3月28日,在接受話人間采訪時,李女士仍不認可“非法行醫”的認定和“巨額”罰款。她認為,自己開的是采耳店,醫療器械也是體驗式銷售,“沒用藥,沒打針,也沒輸液”。她此前并未在相關文書上簽字,以為自己關門不做了,應該就沒事了。直到看到罰款數額,她感覺“天都塌下來了”。
她說,被催告后,她曾到衛健部門進行說明,稱開店的錢都是借來的,交不起如此高的罰款。為此,衛健部門讓她去開具一份困難證明,以申請減免加處的罰款,但她此前未能開到證明,手寫的一份又未獲認可。
“如果(知道)這是醫療,我不會做,我也不懂法……”她說,自己曾在和衛健部門溝通時表示,如罰款在她承受范圍內,“比如幾千塊錢,去打工都把罰款交了。”但過重的處罰對她來說,實在承受不起。她認為,即使自己違法了,也是不知情。
聽證階段,她找了代理律師。其代理律師胡磊認為,即使承認運康堂“非法行醫”,也存在“過罰不當”的問題。相比違法所得,罰款太高,處罰金額較其他地區明顯偏重。《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在胡磊看來,該處罰沒有考慮“首違不罰”“輕微不罰”,違反“過罰相當”的比例原則。
胡磊還介紹,聽證會上,李女士方面對衛健部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提出了異議。他還向話人間記者發來李女士的答辯詞。
其中,在處罰程序方面,李女士一方認為,衛健部門作出處罰決定時,案件集體合議等早于處罰告知、聽證告知,實質剝奪了她的陳述申辯權、聽證權,同時處罰機關未履行法定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和聽證告知程序等,程序違法。
在事實認定方面,李女士一方認為,處罰決定中認定違法所得為2000元,但據微信支付記錄,認定接受非法診療服務的顧客僅向她支付500元;在案的《咨詢登記表》則注明當天擬收取“患者”1930元。為此,在無客觀證據支撐的情況下,衛健部門按最高值2000元作為違法所得進行罰沒,屬認定事實不清。
此外,處罰決定未準確認定運康堂及李女士等人的“診療”行為,違法事實并不明確,在案證據中的內部過程性程序文書不能作為實施最終行政處罰的依據和事實認定基礎。依據《行政處罰法》第40條“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衛健部門不得作出處罰決定。李女士方面還認為,衛健部門裁量結果適用法律錯誤,造成處罰結果畸重。
為此,對于翠屏區衛健局的執行請求,李女士一方希望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
部門回應:
已撤回強制執行申請
將進行復查復核,依法作出處理
針對李女士一方的質疑,今年3月29日上午,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執法監督大隊大隊長陳敏接受話人間采訪,予以了回應。
陳敏介紹,執法人員調查運康堂店內3人及一名顧客發現,李女士作為運康堂負責人,主要負責宣傳推廣。李女士的丈夫胡某負責接待顧客,利用小可視設備等檢查顧客耳道情況,后在一張咨詢登記表上填寫相關信息,包括內窺鏡檢測后的“耳道紅腫”“霉菌感染”等情況,以及“外用+口服+古方+血(穴)位”的結論方案。最后,再由員工劉某使用云刀等工具為顧客進行處理,將“天泰通滴耳液”的醫療器械滴入耳內。胡某在接診過程中,是按療程給顧客計算費用。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用藥品、器械、手術等方式對疾病作出判斷,再進行緩解疾病的治療,就是法定的診療活動。”為此,陳敏表示,運康堂在判斷顧客疾病后,又針對性使用了醫療器械,這符合診療活動的定義,是一種行醫行為,并非簡單的“采耳”。而胡某等人并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運康堂也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故認定運康堂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即“非法行醫”。
陳敏介紹,目前,醫療行業內的兩部主要法律是《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醫師法》。執法部門在處理運康堂時,依據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也就是處理機構無證。從嚴格執法來說,非法行醫的胡某還要被處理,就是機構和個人“雙處”。未依據《醫師法》再處理胡某,也考慮了李女士一家人的經濟條件,把法律的“剛性”和執法的“柔性”結合起來。
關于違法所得認定,陳敏回應稱,執法人員調查時,咨詢單上標明了顧客分兩天各付1000元,顧客稱付了2000元,胡某也承認收了2000元,互相印證,故認定違法所得為2000元。
處罰決定書中載明,《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最低就是(罰款)5萬元。”陳敏介紹,裁量上,他們并未按從重情形處理運康堂,而是按一般情形裁量的。
此外,在李女士提出經濟困難時,他們在執法過程的溝通中也告知了救濟途徑,即提交相應困難證明可延期、分期繳納罰款。但直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女士也未提交任何能認可的困難證明。
相關處罰決定書中也載明,根據《四川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細則》規定,運康堂的違法行為既無從中裁量或者認定為情節嚴重,又無從輕、減輕裁量的情形,故按照一般情形,罰款應在11萬元至15.5萬元之間進行裁量。
“在一般情形中,我們是按下限進行處罰的。”陳敏表示,加處罰款也是因為運康堂未履行處罰決定,根據相關規定計算的,但加罰不能超過此前罰款,所以加處罰款為11萬元。
關于李女士一方辯稱的適用法律錯誤問題,陳敏介紹,在《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出臺后,新修訂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已明確規定,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依照《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于李女士一方“首違不罰”和“輕微不罰”的辯解,陳敏表示,“非法行醫”不在四川衛生健康領域“首違不罰”的清單中。他們還認為,“非法行醫”不能認定為輕微違法,因為“非法行醫”是嚴重危害不特定人群身體健康的,潛在危害很大。因此,該案不適用“首違不罰”和“輕微不罰”。
至于李女士提出其他地方同類型案例罰款金額更低的疑問,陳敏說,這與各地裁量規則、個案具體案情差異等因素有關,可比性不強。
為此,陳敏表示,針對李女士的運康堂的行政處罰,是依法查處、依法處罰,適用法律準確,裁量權行使正確。
3月31日下午,該案有了最新進展。話人間記者從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獲悉,針對網友關注的“宜賓市運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處罰”一案,該局已向區人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同時,該局已對該案啟動內部復查,下一步,將根據復查情況作出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