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50后女性投資者曹某華通過手機網上銀行購買光大銀行代銷的一只第三方基金產品,購買金額為300萬元。一年期后,曹某華贖回該基金產品,收益
“50后”女性投資者曹某華通過手機網上銀行購買光大銀行代銷的一只第三方基金產品,購買金額為300萬元。一年期后,曹某華贖回該基金產品,收益不到2萬元。不滿基金收益,曹某華將代銷行光大銀行告上法庭,主張光大銀行沒有履行適當性義務,且由光大銀行客戶經理“代客操作”,因此她在購買該基金產品時并不知曉系第三方基金產品,對此光大銀行應當進行一定賠償。一審、二審法院分別駁回了曹某華訴訟、上訴請求,認為銀行無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