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上海閔行,一老人自殺身亡后其兒子因悲傷過度,忘了通知姑姑。老人火化當天,姑姑因侄子沒有通知她,雙方發生爭執。過程中,侄子將姑姑毆打
上海閔行,一老人自殺身亡后其兒子因悲傷過度,忘了通知姑姑。老人火化當天,姑姑因侄子沒有通知她,雙方發生爭執。過程中,侄子將姑姑毆打至骨折。事后姑姑一氣之下,將侄子告上法庭。
今年68歲的王大爺身患重度抑郁癥。今年6月份時,王大爺因一時想不開,自殺身亡。
兒子王先生得知后悲痛欲絕。事后王先生以兒子的身份為父親王大爺操辦身后事。可王先生在通知親朋好友時,卻沒有通知與父親感情很好的姑姑。
姑姑王大媽在哥哥王大爺火化當天,從其他親戚朋友口中得知此事后,立即趕到現場并指責侄子王先生,為什么不通知她這個親姑姑,并與其發生爭執。
父親去世后,王先生的心情本來就不好,見姑姑王大媽當眾指責自己,遂認為姑姑作為長輩,不應該在這個時候、這種場合來挑理、來找自己的麻煩。
最終,雙方由爭執遂而引發肢體沖突。過程中,王先生將姑姑王大媽毆打致兩根肋骨粉碎性骨折。
事后王大媽無法理解侄子的行為,遂告上法庭。
得知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后,司法部門嘗試調解處理此事。畢竟,這場官司打起來后必定會導致姑侄倆的關系破裂。當然,王大媽是能打贏官司的。
有網友認為,即便王先生本人悲傷過度,難道他沒有母親、其他兄弟姐妹、妻孩等其他親人么?這么大的事竟然不通知親姑姑,確實說不過去。不過也從側面證明,兩家人平時就很少來往、很少聯系。
也有網友認為,都毆打致骨折了,這難道不是故意傷害么?即便不構成犯罪,也可以治安拘留了吧?
那么從法律上講,如何評價此事呢?
首先,從情理上講,王先生在父親尸骨未寒時毆打父親的親妹妹、自己的長輩王大媽,確實說不過去。
從法律上講,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至于是否構成犯罪,要警方對王大媽進行傷情鑒定后才能最終確定。
總而言之,致輕傷的,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毆打他人,處5-10日拘留,并處200-5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其次,并非構成違法,就一定會被警方治安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78條第1款明確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等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具體而言,本案事出有因,雙方是親屬關系,即屬于因家庭矛盾糾紛而引發的違法行為。因此,警方一般會秉承化解群眾家庭矛盾的宗旨,去調解處理。但王先生最終會不會被處罰,要看雙方的態度。
也就是說,從警方沒有拘留王先生,王大媽也沒有堅持要求警方處理王先生來看,王大媽大概率也是不忍心讓自己的侄子被警方拘留的。即其同意調解。
最后,王先生不僅侵害王大媽身體健康權,同時還侵害王大媽的祭奠權。
行為人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從民法上講,屬于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的侵權行為,這一點沒有異議。
祭奠權是近親屬之間對于已故親屬的祭祀權,包含權利人對逝者的哀思、懷念等精神利益。
具體而言,祭奠權具體包括死亡消息知悉權、最后見面權、喪葬事項決定權、祭奠儀式活動參與權等。
也就是說,雖然王先生聲稱是過度悲傷導致忘記的,但客觀上,其過錯行為侵害了王大媽的祭奠權。畢竟,王大爺不僅是王先生的父親,還是王大媽的親哥哥。無論雙方關系如何,王大媽確實有祭奠權。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民法典同時還規定,侵犯他人民事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應當為此承擔賠禮道歉等民事侵權責任。
最終,經多方調解后,王先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賠償姑姑王大媽的醫藥費等經濟損失后,還向王大媽賠禮道歉并獲得了諒解。王大媽也因此撤訴。
有網友認為,王先生不可能連姑姑都忘了通知,這說不過去,就是故意的;也有網友認為,即便王先生忘記了,他的母親、兄弟姐妹、妻孩們也不可能全部都忘記了,所以大概率就是故意的。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