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小紅村一組開始制定該村組80畝土地的集體收入的分配方案,規定本組未成年人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參與分配:一是必須擁有本組戶籍且
近日,小紅村一組開始制定該村組80畝土地的集體收入的分配方案,規定本組未成年人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參與分配:一是必須擁有本組戶籍且與戶主登記在同一戶口本上;二是必須隨家庭戶主姓。據此方案,梁某某因隨母親姓“梁”,且母親戶籍不在小紅村一組,不滿足分配條件。多次協商無果后,其父柏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某系被告小紅村一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收入分配權。此外,原告梁某某系未成年人,其選擇隨母親姓氏符合法律規定,也未違反公序良俗。判決小紅村一組支付梁某某集體經濟收益計4396.39元。
在我國,古代封建社會長期認為男性地位高于女性,男性在政治經濟地位占主導地位,婚姻與道德方面也認為:女性嫁入男性家庭,成為男性家庭的一員,成為其附庸,為男性繁育后代。在這種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識領導下,孩子隨父姓被認為是一種尊重和繼承。此外,中國古代的宗法制度也規定孩子必須隨父姓,因為宗族是以父系單系傳承的。直到現代,中國社會的傳統觀念依然認為孩子隨父姓是理所當然的。但隨著我國社會思想的不斷開化,孩子隨母姓也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理解與認可。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事件中該村因為梁某隨其母親姓“梁”,就被排除在集體經濟的分配之外,這是典型的封建宗法制的糟粕,以父系氏族形成的宗族觀念根深蒂固,認為只有隨該村戶主姓的才能參與分配,就是對本氏族的維護,以及對“外人”的排外。如此封建的思想,違法的規定,應當被新思想移風易俗。不能因為其“姓”就排除其“血緣”,姓名自由應當被尊重,既然戶口在本村,其就有權利享受該村福利。
雖然社會上已經默認孩子姓名隨父隨母都可以,但隨母親姓畢竟是小眾,部分傳統觀念較重的群體仍表示反對。不僅如此,我國許多農村存在分配責任田、宅基地等集體福利并不分配給女性,或在女性外嫁,戶口仍未遷出就被收回福利等現象。
對此,我國還要在鄉村地區加強新思想的宣傳,對封建思想加以改化。這種封建殘余的存在,也是阻礙男女平等觀念普及的障礙,還會導致重男輕女這一思想的代代相傳。精神文化層次應跟緊經濟發展的腳步,突破封建,邁過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