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終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一位年過六旬的投資者李某武共計投入50萬元購買某只公募基金,不到兩年虧損超30%,故訴至法...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終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一位年過六旬的投資者李某武共計投入50萬元購買某只公募基金,不到兩年虧損超30%,故訴至法院,要求相關代銷行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先后經過兩次審理,但法院均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李某武主張的損失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應由河北支行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理財產品李某武尚未贖回,持倉收益一直在變化,其主張的損失尚未實際發生。同時,李某武并非在河北支行營業場所購買的案涉理財產品,而是通過手機網上銀行操作購買,相關產品信息已經進行了展示和告知,李某武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河北支行存在不當推薦、代客操作等行為導致其購入案涉理財產品,故一審判決認定李某武屬于自主購買案涉基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李某武以河北支行存在違規操作的過錯為由請求河北支行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亦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李某武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123元,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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