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安徽六安,一黃金店的店員陳某報警表示,自己在打烊清點時,發現少了19件黃金首飾,一共價值6萬余元。當時所有的員工亂成一團,猜測是整理
安徽六安,一黃金店的店員陳某報警表示,自己在打烊清點時,發現少了19件黃金首飾,一共價值6萬余元。
當時所有的員工亂成一團,猜測是整理雜物的時候,把其當廢品送給了一位大爺。
民警了解后,分頭開展查找、走訪行動,在半小時后找到了這位撿荒老人,在廢品中翻找出了不見的19件金飾。
老人表示,這些原本要第二天早上送到廢品站變賣的,幸好民警能夠及時趕到。
不得不說,這店員太粗心大意了,這都能搞錯,心不是普通的大啊,還好找回了,不然拿工資賠吧。
不過說回來,員工人也挺好的,廢棄的紙殼子給老大爺 ,老大爺還能去賣了換錢,就是粗心沒檢查完,差點釀成大禍。
這也算好人有好報吧,如果直接當成垃圾扔了沒給大爺,那可能就找不回了。
也要感謝民警的幫助,這次是幸運的,這個教訓估計一輩子忘不了,長點心吧。
近日,安徽六安的一黃金店店員陳某整理雜物時,誤將19件黃金耳飾當廢品,贈送給一位老大爺。隨后,民警順利找到拾荒老人,老人帶民警來到一堆廢品前成功找回金飾。原來,老人接過紙盒并未查看,直接拿回住處等著第二天送到廢品站變賣,幸好民警及時找回。
在民警的幫助下,黃金店才及時挽回損失。那么,在本次事件中,由于店員的錯誤操作引發的贈與行為是否有效呢?拾荒老人可以不歸還黃金飾品嗎?如果老人已經把東西賣出,店員是否會承擔責任?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強律師的專業解答。
問題一:由于店員的錯誤操作引發的贈與行為有效嗎?
首先,店員由于錯誤認識,將黃金與其他雜物一起贈與拾荒老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屬于無權處分行為(這是因為一般情況下負責售賣商品的普通店員沒有代為處分商品的權利)。所謂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基于該無權處分行為的贈與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此時的贈與是否發生物權效力取決于真正的權利人是否追認。通俗地講就是店員的贈與不會使得拾荒老人取得對黃金的所有權,除非真正的權利人(例如店主等)同意這項贈與。
從新聞本身來看,店主或權利人應當是發現了這一錯誤的贈與,因此及時報警追回了黃金。由此可知權利人在店員實施了無處分權的贈與行為后,對該行為不予追認,因此該贈與合同歸于無效。
問題二:拾荒老人可以不歸還黃金耳飾嗎?
拾荒老人應當歸還,如上所述,店員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在該事件中,由于是店員將黃金錯誤地贈與了拾荒老人,老人沒有支付合理對價,因此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善意取得范疇,且前述效力待定的贈與合同已經因真正權利人的不予追認而歸于無效,因此,拾荒老人應當歸還金飾,否則可能承擔不當得利的法律責任。
問題三:如果拾荒老人已經把東西賣出,店員是否會承擔責任?
無權處分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一般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如果此時老人已經把東西賣出、遺失等導致金飾無法找回或受損,權利人可以要求店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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